宠物医院归哪里管?
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。经营宠物医院,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,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。设立动物诊疗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固定的场所,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、屠宰加工厂、动物交易市场不少于200米;
(二)动物诊疗场所设有诊疗室、手术室、药房等消毒隔离条件的室内诊疗场所,做到布局合理,符合动物防疫条件。具备相应的消毒、排污设施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、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措施。应当配备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柜,高压灭菌罐等消毒设备,以及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器械(如:体温计、听诊器、手术器械、显微镜、X光机等)和计算机、档案柜等办公设备。
(三)动物诊疗机构至少应配有一名具有兽医、动物医学、中兽医(民族兽医)和水产养殖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兽医师:或者具有高级兽医师、远洋捕捞船医以上技术职称的兽医人员:或者具有中高级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技术人员;
(四)有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